金照古也从牢狱中被提了出来,案件当事者都到齐了,燕鸿云便一拍惊堂木,升堂审理此案。
他二人各自又将当日的始末陈述了一遍,金家有备而来,吕明秋这位讼师也咄咄逼人,听完案件的详情之后,并未指出其中疑窦,反倒是直接问了句:“箫掌柜,时姑娘,且不说金公子到底是不是真的对一个男子图谋不轨,就算当日之事不是他二人你情我愿,可《昭律》上,哪一条写明了□□男子算是犯罪?更何况金公子行事未果,你们又凭何定他的罪?”
吕明秋说得对,《昭律》上只写了□□女子应当如何判罚,那是因为在世俗的印象中,□□之事,往往也只出现在男子和女子之间,谁会料到男子也会遭遇此事,所以当年昭国太祖在制定《昭律》的时候,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想到将这一点纳入律例之内。
但时酿春却不敢苟同:“阁下既为同业,怎会说出如此愚蠢的话,首先,《昭律》中明令规定:‘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,笞四十;谓律令无条、理不可为者。事理重者,杖八十①。’《昭律》中确实没有写明□□男子者应当如何处置,可当日在香行处,金照古对箫人玉所行之事,明显触犯了‘不应为’条例,难道不应受罚?
其次,若发生《昭律》中并未规定之罪行,依照我朝判案时的惯例,也应当引据案情相似的条例,那反观此案,箫掌柜若是女子,便该依照‘犯奸’之条例判罚金照古,□□未成者,当杖一百,流三千里②,单凭这两点,他金照古也不能无罪开释!”
时酿春说的有理有据,她的思路与云海尘是一样的,云海尘当日审理此案,也是想依照这两点来判罚金照古,至于最终定罪到底是按照“不应为”条例,还是按照“犯奸”条例,则需另行定夺,毕竟此案确实没有前例可循,云海尘任大理寺右少卿多年,也头一回遇见这种男子□□男子的案子。
吕明秋收钱办事,对时酿春的逼问丝毫不惧,反而游刃有余的反问:“时姑娘,你确实对《昭律》烂熟于心不假,可身为讼师,并不是只熟记科条就足够的。先不说此案有没有疑点,如果只依照《昭律》惩治的话,那么即便是死刑中的绞刑和斩刑,也可以缴铜钱四十二贯作赎③。更何况此案尚有疑窦未查清,怎么能一味地套用成宪便欲定罪呢。”
时酿春冷着一张脸,寒声道:“不顾案情套用科条的确不妥,但如阁下这样生搬硬套更是荒谬,《昭律》中的确规定了可以赎刑,但赎刑的前提是罪行较轻,或受人逼迫而为之④,可金照古所犯之罪明显不属于此两种,依你所言,若他今日交了赎银便可离开县衙,那来日他随意□□百姓,或者有人仿照其行事,随后都用赎银抵罪,那兴平县百姓的安危如何保障!”
她说完后转向云海尘和燕鸿云,落地有声道:“大人,金照古之罪乃是事实,《昭律》中明确规定:‘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,若断罪而无正条者,引律比附。应加应减,定拟罪名,转达刑部,议定奏闻⑤’,因此应当将此案上报刑部再行审判,而不是未经审议便将其轻饶,金照古罪不可逭,若任由其逃脱刑罚,则日后难免不会有人效仿,后患无穷啊!”
燕鸿云和云海尘一直没有开口说话,燕鸿云不开口说话,自然是心中偏向金照古,所以在这桩案子上十分敷衍,可云海尘不说话却是因为有自己的思量。
时酿春所言有理有据,她说的法子确实是审判此案唯一的途径,但问题就在于,金照古一直不承认自己意图□□箫人玉,而箫人玉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金照古对自己不轨,案情真相朦胧两可,就算此案闹到了朝廷三司,到时候审理起来,也还是要先查清案情经过,否则后面的都是空谈。
案件的当事者,一个说对方是自愿的,一个说对方是强迫的,偏偏查到现在也没找到什么人证物证,这局面对箫人玉来说,极为不利。
时酿春说完后,公堂上安静了一会儿,燕鸿云仍旧没有要开口的意思,而吕明秋身为金家请的讼师,自然也有应对之法,他好像早已猜到时酿春会这么说,因此语气嘲讽的笑了笑:“时姑娘,你先前并未经历过多少词讼吧?言语间还是武断了些,在下方才说了,此案尚有疑窦,时姑娘怎么能不顾案情真相,便要急着给金公子定罪呢。”
“案情真相?”时酿春站在堂中,不卑不亢的质问对方:“当日在香行处,不少人都见到金照古对箫人玉行不轨之事,你受金永瑞所托,难不成要颠倒黑白?”
吕明秋倒是不否认:“时姑娘说的对,当日有不少人,包括云大人也瞧见了金公子欲与箫掌柜欢好,可在众人闯入房间之前,没有人能证明他二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,也就是说,箫掌柜未必就是被逼的。”
箫人玉一直跪在堂中,他自来到公堂之后,便垂着眸一言不发,直到现在,才稍稍有些反应,脖颈僵硬的转向吕明秋,眼底一片漆黑,有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复杂。
“怎么,”时酿春压着自己的怒意:“你还要说箫掌柜是自愿的不成?你最好能拿出证据或请人作证,否则你所言便是诬蔑,我劝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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